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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设立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和市房产管理局有关组织拟订房产开发和管理政策、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职责划入市房产管理局,相关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委托市房产管理局承担。

(三)委托市房产管理局承担全市有关房产开发和管理工作。

(四)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六)加强住房保障职责,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村镇建设管理职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城乡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及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政策文件并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组织拟订全市房产开发和管理政策、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保障性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布局及相关管理办法的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推动城镇住宅建设,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

(四)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研究制定我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技术措施、定额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参与制定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参与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

(五)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调和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指导监督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承担全市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国家、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等工作,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承担全市范围内建筑、勘察、设计、建筑企业施工安装、建筑装修装饰以及建设监理、建设检测等从业机构的资质审核、报批工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七)承担全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办法和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负责建设监理、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建筑节能办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承担推进全市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参与全市世界(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防洪、人防工程建设、过境公路、铁路建设的协调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定点、计划立项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建设及乡、镇、村庄建设工作。

(十二)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担城市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承担城市城建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所属各单位财务计划的审核报批和内审工作。

(十四)承担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电话:0735-2161228
邮箱:czszjjb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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